第十九条

已废止

海域使用需要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海域使用期满一个月前,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期满二个月前按本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