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海域使用需要改变原登记事项的,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期满一个月前,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需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在期满二个月前按本规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