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有偿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入股,海域使用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