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拟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的说明和平面布置图;(二)申请者资信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三)项目投资计划;(四)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或批准的使用项目,海域使用者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