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重要的海域使用项目是指:(一)市级以上的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内的项目;(二)海洋工程、工业项目;(三)使用海岸线一千米以上的项目;(四)围海二百亩、填海一百亩以上的项目;(五)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