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市、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活动:
(一)代理引进所需人才,办理聘用、录用、调动手续;
(二)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被代理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定、考试、评审申报手续;
(五)各类人才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及落户申报手续;
(六)社会保险金的代收代缴;
(七)单位、个人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