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对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应当实行人事代理,由其本人或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关系管理条件三资、个体、民营、私营等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
(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
(三)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