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第十四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企事业单位以提供优惠条件等多种方式引进和接受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