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泉城路、大纬二路、经二路、历山路、经十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