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游行队伍在下列地点不得停留:

(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桥梁;

(二)公共汽车、电车始发站、消防队、医院门前;

(三)商业繁华路段;

(四)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认为不宜停留的其他地段。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