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游行队伍在下列地点不得停留:(一)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桥梁;(二)公共汽车、电车始发站、消防队、医院门前;(三)商业繁华路段;(四)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认为不宜停留的其他地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