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同时按规定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化验;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