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