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再生水运营管理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