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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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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

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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