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论证后,应当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备案。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