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符合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但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供水的,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但需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