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符合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但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供水的,经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实后,可以不单独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但需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