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原已建成使用的工程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7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且具备建设场地等条件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