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单位月用水量确定。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抄表到居民生活用水户。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