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机构。其中托儿所的招生对象为不满三周岁的儿童,幼儿园的招生对象为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儿童。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学前教育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