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