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存在的学前教育机构,符合本条例规定办学条件的,举办者应当补办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办学条件的,举办者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齐办学条件,并申请办学许可;指定期限整改后仍不具备保障学龄前儿童安全、健康等基本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妥善安置在学儿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