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挂钩赞助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