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的;(二)克扣在学儿童伙食费的;(三)组织在学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的;(四)擅自改变学前教育设施用途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