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瞒报、延报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