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