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