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建筑及设施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内部保卫工作等进行专项检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