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食品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