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制度,提升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质量。

市级示范园(所)的评估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