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划落实、经费保障、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教师待遇等事项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