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五章 扶持与奖励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学前教育机构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奖励学前教育机构和人员,培训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等。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