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学前教育机构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奖励学前教育机构和人员,培训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人员等。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