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计划,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