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为在学儿童提供就餐服务的,可以收取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应当全部用于在学儿童伙食,不得克扣、侵占,并按实际成本每月结算、张榜公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