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分类定级进行核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报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