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分类定级进行核定。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据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保育教育费标准,报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