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费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应当占有合理比例,其中县(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 5%。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