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六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制定校园安全、食品安全、车辆安全、卫生防疫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突发性事件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严禁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