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