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年龄段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并事先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与班额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