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一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在学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并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