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到原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在学儿童,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资产处置,并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