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条有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登记注册,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