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其他专项资金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直接融资;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融资租赁和典当业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