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创业辅导、咨询、服务和培训;
(二)建立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支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信息化建设;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国际合作交流;
(五)支持集群发展、实施品牌战略、与大企业协作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
(六)国家扶持资金的配套;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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