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条已修改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对中小企业授信制度,扩大信用担保贷款,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投资管理等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