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重复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检疫,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