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