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户籍和档案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员工平等待遇并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