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