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其决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