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按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对重要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办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规定的期限报告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