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汕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本市重大事项范围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