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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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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第十六条

已修改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汕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本市重大事项范围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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