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后,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