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资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