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